1.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申报火灾的义务。
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10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并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合同,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3.单位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检查和维护,应委托具备消防检查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设置资格的单位按照本规定实施。公安消防机关应当与建筑物消防设施具有消防检查中介服务资格的机关或具有具体消防设施设置资格的单位签订保卫协议,纳入防火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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